第二十六条

有效

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以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查结论作为前置条件或者依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依法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论和相关材料移交至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

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对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审查结论和相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