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行使行政许可职权时,应当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

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行政审批结果,需要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相关部门予以认可的,本市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办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