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行政许可便利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行使行政许可职权时,应当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行政审批结果,需要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相关部门予以认可的,本市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办理,并出具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