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材料。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