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综合咨询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综合性咨询、引导等服务;应当设置无差别或者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