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平台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部门,代表本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将其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委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其他政务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办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