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产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产品追溯与查询系统,标注产品识别编码。产品可追溯的记录应当包括原料来源和批次、产品批次、关键工序、加工情况、加工者、初次分销商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