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产区内葡萄酒生产企业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作原料;(二)违反法律、法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施葡萄酒生产控制要求;(五)伪造葡萄酒生产记录和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