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代表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作出评议,可以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并就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由主席团抄送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