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闭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