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