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照规定职责、权限、程序进行审计的;(二)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三)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四)收受、索取贿赂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