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一)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二)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且未按照审计机关要求转换成符合标准的数据输出格式的;(三)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采集、分析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