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审计机关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电子数据。

审计人员采集或者加工生成电子数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将电子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违法、违规问题审计证据的,应当经过抽查核实,连同抽查核实结果一并作为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作为审计处理、处罚证据的,应当进行全面核实。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