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并对利用受聘人员的工作成果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前款规定的受聘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按照规定与审计机关签订保密协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