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第十条有效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预算管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配置、使用,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