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