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销排放污染治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