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或者校准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四)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

(五)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