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