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除依法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行政许可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依法定情形开展相关活动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下列涉及宗教的活动:

(一)利用互联网平台、自媒体、新技术应用等途径进行网络传教;

(二)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三)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四)组织开展朝觐体验、圣体朝拜等宗教活动;

(五)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诵经、礼拜、朝觐、拜佛、烧香、受戒、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六)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