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依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向自治区出版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免费交流赠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复制和散发非法印制或者非法进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以及音像制品,不得在网上经销、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