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现状,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