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批准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