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

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应当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