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应当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