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医疗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为具有就业意愿的流动人口提供下列公共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
(一)就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
(七)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事务;
(八)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的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