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流动人口可以依法参加居住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等,参与居住地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参加居住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