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旅游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内有碾压草原、乱丢垃圾等破坏环境的行为,景区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不属于景区经营者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苏木乡镇报告。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