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二)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设备;(三)进入旅游景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和地点行驶、停放,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防疫方面的规定;(五)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