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设备;

(三)进入旅游景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和地点行驶、停放,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防疫方面的规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