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和投诉农药违法行为。接到投诉和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负有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