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农药经营者应当接受培训,具备农药使用和安全防护的专业知识。农药经营者负有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责任,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