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