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房屋征收专项计划,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未列入房屋征收专项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