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补偿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并公布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违约金等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