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补偿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被征收房屋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的,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