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补偿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征收属于国有拨用产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所有权性质不变;不适宜产权调换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的50%补偿给使用权人,50%补偿给国有拨用房产管理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