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六条有效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管理。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