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应当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歧视虐待等行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程序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