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未吸收工会参加或者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工会组织有权要求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