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做好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促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