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做好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促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