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浦东新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列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