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浦东新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列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