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