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情况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修改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