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在会后进一步审议。暂不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书面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