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认为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搁置审议的动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表决。搁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书面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也可以由主任会议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