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