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