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