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任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根据北京金融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