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撤职案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