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撤职案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