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项目会商机制,起草单位、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共同参与,就主要制度措施、分歧意见和工作进度进行会商。重要立法项目,可以组建起草专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共同召集,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